临时工工伤的赔偿问题

2024-11-18 1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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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嗯……能告诉我是受雇于谁吗?一般来说,受雇于谁在指定的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貌似是这一条,但一定是在这部法里头。)具体是比较复杂,但雇主一定是要负赔偿责任的,而且雇佣合同中的免责减责条款无效。
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证明在工作中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则是会减少雇主的赔偿责任的。
而且要证明是在做指定的工作中。(这点很重要)

O(∩_∩)O~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呃……如果雇你的是你哥的话,除非证明客户是故意或者有过失,不然……责任是由你哥来承担的。还需要弄清楚的是你是给你哥帮工还是受你哥雇佣。
不好意思……

还有就是如果你哥是受雇于他们的,而且是你们俩一起去修理的,可以由他们承担。

回答(2):

临时工的命运
提笔不知从何说起,自2003年来到我市一机关单位工作,工作至今已有7个年头,每次看到单位竞争上岗,作为一个临时工心情是无比的沉重,我不知道我们的命运到底会是怎样?
我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孩子,来到济南,上完学便留在了济南,说实话在济南也是想有更好的发展,想着出人头地,为父母增光,可是这个社会是不给那些没有关系、没有金钱的人留有余地的,只能是一辈子给人打工,可是我们也需要生活呀,在这样的大城市仅靠千把块钱的收入是一辈子也买不起房子、车子的,更不用提有多余的人民币可存,我们只能是靠着双手拼命拼搏,有时为了让领导高兴还要打肿脸充胖子,花上自己仅有的余钱来讨好。如今社会,单位中有关系的职工一大把,领导根本难以发现我们这些为生活拼命工作的临时工,功劳、荣誉一切归功于分管科长、处长,但我们又能怎样呢?还是不敢言语,自己安慰自己,默默的工作,毕竟我们不能再丢了这个临时工的工作。
单位整天喊着一人多能的口号,可以说,多能的都是我们这样的临时工,干得多、干的杂,通过这些年的摸爬滚打,对单位的工作,尤其是自己的工作得到了认识,也有着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思路,可以说我并不比任何一名正式职工的工作差!临时工的工作相信大家都明白,干得多拿得少,任何的正式职工都有“权利”向临时工发号施令,也正是如此,让我的业务能力大大的提升,工作更是熟能生巧,领导安排的任务很快也很完美的完成,也得到了一些领导的赏识,可这个社会就是会戏弄人,说了不算的正是赏识你(当然,也许是因为这个位置还需要你的卖命),安排你工作的人。说了算的,永远不会发现这些底层的人们,难道我们真的一辈子没有个真正的名份?也许您会说,干什么不是干啊,有个工作就很好了,可是谁又想一辈子这样呢,也许您会说,想成为正式职工你可以考公务员呀,可是,现在公务员的门槛实在太高了,像我这样的普通大学生根本没有可选择的适合自己技能的岗位,好不容易找到了自己喜欢又能熟练地工作,说实话,我心里很矛盾,想离开这个地方,又怕再也找不到这样的临时工工作,毕竟这个社会没有多少地方给我们这些农村孩子留着,更谈不上竞争的机会,空有一腔热血,没有用武之地,也许这就是我们临时工的命运。我们只是没有办法,民不与官斗,只能感慨一声罢了。但我不知足,政府应该让我们和那些正式职工“练练兵”,看看到底谁是队伍里的“害群之马”。
所有人都在殷切期盼长工资、交保险、签合同这块“大馅饼”能砸中我们的脑袋!这块“大馅饼”的确真真实实从天上掉下来了,可惜砸中的却并不是我们这个层次的临时工的脑袋。什么阳光工资,内部房价等等待遇随之砸中那些正式职工和那些内部有人的人,真是越穷越穷、越富越富啊!可我们也是一方父母官的百姓子民呀!
临时工对事业的发展有着强劲的推动作用,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也有些单位就靠这些临时工来节省开销,但我们也是职工,也是单位的一员,为什么就没有任何的待遇呢?我认为这很不公平,看到单位要有待遇发放或是单位搞运动会或是代表单位的各种活动,我们得抓紧安抚自己的心理,找着活干,以避开这种冲突,放假、公休更是不敢想。有时候被人问在哪上班,说出来让人羡慕,其实心里一直在打鼓,脸发烫,就怕别人知道是个临时工,就连父母也是硬着头皮说着谎,他们也没办法啊,拿粮食送礼也不行啊!在心里,也是一直愧疚他们,离开老人想着自己在外边混能改变下一代,可是这不是一名临时工能做到的,反而会被背负不孝之子的罪名,父母还要笑着说孩子工作忙,没空回家。我们容易吗?努力一辈子,我们最后的结局是什么?上养不了老下养不了小,辛辛苦苦一辈子,到最后我们的结果是什么呢?老了不能干,辞退回家的结局能好吗?
听说过对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文化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谁听说过对合同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如果连机关单位本身就不执行,那有何权利要求企业去执行,那制定合同法有什么意义呢?制定给谁看呢?这几年国家加大对我们这些临时工签合同和建立买保险的制度,签是签了,可我们就没见那一纸合约,更说不上拿到手了,说实话,我们能不担心吗?哪天说不要就的走人啊!
在编制人员工资步步高升的今天,有谁会关注那些徘徊在编制之外的临时工的命运?他们默默无闻,任劳任怨,即使比在编人员做更多的工作,也不可能得到基本的报酬,他们就是所在队伍中的“农民工”!他们的处境就该那么惨吗?甚至他们一个月的薪水还没有同行中涨工资的零头多,他们的劳动就那么一文不值吗?
说实话,写这篇稿子,我经过反复的掂量,也是害怕,因为这篇文章而丢了现在的临时工工作,只是,真正写了又能怎么样,信能转到真正关心我们的人手里吗?他能亲眼看到吗?他看到后又会怎么解决这件事?要么就“大赦天下,一视同仁”,要么就给我安个“制造反动”的罪名?更担心的是,连我临时工的这个工作也收回去,那我这罪过可就真大了。
这也许就是我们临时工的命运吧。有时候真想给我们的领导谈谈,万一领导通情达理给解决呢,但还是没勇气,害怕被打发回家,也只能通过笔秆子发泄发泄不满情绪罢了。

回答(3):

临时工工伤的赔偿,用人单位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等,法律依据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回答(4):

属于工伤,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与客户无关。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