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确定范围
从事下列建设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
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旧城改造中规划明确应予以拆除的建筑而未拆除的。
七、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2、每个地方不一样,看地方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如: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80/28/706730e739da5401cbb6642f52e15349_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条款,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方式有:1、补办手续并处罚款;2、自行拆除;3、自行拆除并处罚款;4、查封施工现场;5、强制拆除;6、没收实物;7、没收违法收入;8、没收实物并处罚款;9、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10、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先确定范围
从事下列建设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
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旧城改造中规划明确应予以拆除的建筑而未拆除的。
七、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2、每个地方不一样,看地方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