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否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

2024-11-07 00: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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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政府当然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只要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就享有相应民事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当然也就可以成为诉讼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法律分析
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五、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回答(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诉讼。
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主体参与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产生争议,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民法上,人民政府是机关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类,符合主体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并不需要专门提起这类法条,只要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没区别。

回答(3):

政府当然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只要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就享有相应民事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当然也就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
止时消灭。

回答(4):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这个属于民法的基本常识。
例如,县政府购买打印机的行为,省政府出售政府大楼的行为。
在这种类似的情况下,政府就是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当发生纠纷的时候,就应当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民事诉讼中去。

所以,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要判断出,政府是不是从事民事活动。

希望可以帮到你。

回答(5):

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以行政主体资格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