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不如实交接工作内容,并擅自离职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2024-10-30 11: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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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然要负责。否则还有没有王法啦。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又,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不签合同无所谓)。

另外,尽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看上去只有约定了交接,劳动者才应当交接。但是,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擅自离职并且拒绝交接工作明显违反此原则,绝对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回答(2):

你好,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你单位应该在他用工之日起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你单位的软肋,不过,问题不大。建议:1,和该员工尽快沟通,要求他尽快完成工作交接(他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否则单位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他来承担;2,协商沟通不成,尽快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3,不服仲裁,你单位有资格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员工承担单位的全部损失。

回答(3):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4):

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回答(5):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是要承担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