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