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条件如下: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 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 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 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
扩展资料:
公安部于8月28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在发布会上通报,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台《22条改进服务管理》的新举措,将于2019年一季度之前分期分批实施。9月1日起施行的5项便利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内地(大陆)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异地办理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
内地(大陆)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异地办理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申请人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或灰色背景)。
4、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须提供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须提供就读高等院校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在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移民管理局
达到申请异地办理护照的条件的国内居民,就可以在异地申请办理本人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办理(也就是说可以不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目前对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的条件较高,大多数都不符合条件。
目前异地办理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如下:
1、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
2、实施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实施人群: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条件,目前的条件相对较高,具体规定如下:
1、就业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要有一年或以上有效的本市居住证、连续一年本市社保证,公司、个人年纳税达到一定的数额,就业的公司在当地公安机关有备案;
2、在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要有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
3、满足条件的可以上市级出入境厅官网预约办理时间,然后本人带户口簿+复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照片回执和上面所列证明去办理;
4、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只能本人回户籍地办。
以下是流程:
1、上市出入境厅官网填表预约;
2、按照预约时间带上证件去出入境管理局填表、交表;
3、按要求用银行卡付费;
4、领取办证回执;
5、在回执上所示领证日期或之后凭本人身份证和回执领取。须约30个工作日。
公安部出台的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便利公民申办出入境证件,公安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非户籍地居民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申请。
公安部授权非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6个城市就业人员和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中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向所在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异地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一、申请条件及范围
1、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是指在六城市工作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医疗险、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连续往前推算不短于12个月,不能断缴)。此类人员可向所在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的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证件失效重新申请)。
2、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是指六城市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正常在读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非本市户籍人员。此类人员可向所在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的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证件失效重新申请)。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回户籍地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或灰色背景)。
4、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须提供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须提供就读高等院校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在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根据申请签注类型的不同,申请人还须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具体请参照相应签注申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