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变更承租人??

2024-11-18 06: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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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2、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三、依据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四、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具体步骤如下图所示:

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4、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7、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8、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的,提交兄弟姐妹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

以上内容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禾县人民政府-国家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工作程序

回答(2):

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如下: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需要咨询出租人的意见,按实践,一般实际居住人有继续承租权利,不需要B女儿的同意。

扩展资料:

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上海的政策如下: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参考资料:公租房  百度百科

回答(3):

此房系某单位的所有权,原使用权承租人死亡,共同承租人系女朋友与原租人生活在此房屋十几年,共同承租人应有此房屋户口簿,没有户口有证明人证明你与他共同生活的见证人。共同承租人没有住房证明等向房屋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变更使用承租人姓名。

回答(4):

为什么要变更?

回答(5):

申请人同时具备的条件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离异;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子女应年满18周岁(申请人与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顺序可参照《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办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3、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户籍须满2年以上;
4、申请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6、申请人家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与当年申请公租房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相同;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个条件限制,按法院判决办理。
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1、更名申请书;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
5、住房情况证明;
6、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7、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8、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9、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10、与原承租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1.申请人向所管辖房管站房管员递交申请报告,房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签署处理意见;
2.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赁管理科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房屋状况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后,房管所签署意见报租赁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公房管理处按受理批次报市房管局审批;
4.经市房管局批准后,由房管所将更名的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7天;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下发更名通知给公房管理处,公房管理处再转发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请人到租赁管理科办理手续;
6.租赁管理科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与信息传递至房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