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自己陷入尴尬境地。本来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就不是一路人。物业用房是物业做主的,但物业出租出来就打擦边球。业主委员会有权却没有多大可行空间。县官不如县管。两方博弈你卡在中间。你也不能要求业委会赔偿。个人建议尽早离开是非之地。如果不愿走,恐怕只有找物业做工作。可能又要破费了。因为物管掌握着水电气,消防改造生杀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