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根据条款应该不可以建房。但事在人为,跟村委会商量吧
绝对不合法,这种事可以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要求立案调查,已经核实村长将会受到严肃的处理,把村集体宅基地卖给外村人员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这个村长比谁都明白,没有足够的利益驱使,村长是不会冒险这么干的,不是收了买方的好处,就是卖卖宅基地或房屋的钱被村长中饱私囊了,如果能找到村长侵吞卖宅基地款的证据,恐怕这个村长每个十年八年是出不来了!
不合法,应该向纪委部门实名举报村官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立案调查。该判型的一定要重判,不可手软。
这事没法弄了,因为八九十年代许多郊区的村委会卖宅基地给离城市远的农村人是一项大收入,现在俺村有大量的外村人在俺村已居住30多年,咳咋办了?当年可都把钱给村里了,村干部早花完了,现在不合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