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为您解答。
对于本题首先用排除法,严格依法法条做题。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无效正确,B无法条规定排除,C项要求”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其他合伙人“,故C项错。
对于D项,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各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一旦擅自出质,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其他合伙人需要对该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其他合伙人就承担无限损失的风险。由于是合伙人A的擅自出质,那么就需要合伙人A来承担这份责任即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是其内部责任承担方式。对外,各个合伙人依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人A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出质行为无效。和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规定的理解:
所谓的“出质”就是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比如说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合伙企业A,其中甲以自己的小轿车出资15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甲与丁签订15万元的借款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想以小轿车设定质押担保,则必须经过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甲以小轿车出资,说明小轿车已经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甲在自己的借款中将其质押,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丁有权将其拍卖、变卖,这样就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并且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甲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规定是一项法定的限制,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善意的问题,只要是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都是无效的。注意与任意限制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