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其格式、内容和写法同一般证明件。
执行公务证件是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外出进行调查、勘验、执行公务等活动,依法所使用的证明文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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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工作证是任何单位工作人员通常都要使用的证件,而执行公务证是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逐步使用的证件。
工作证主要说明出示者的身份;执行公务证主要说明出示者从事具体公务活动的授权的合法性。执行员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员,在执行程序中,要求执行人员出示证件,是为了说明执行人员的身份和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也是对被执行人和其他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不了解执行人员的身份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抗拒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从而引起双方的对方冲突,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此外,也存在少数冒充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侵犯行为人权利的事情,因此,为保障程序的公正合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 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 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 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 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 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 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 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指导和协调。
执行公务证是由法院内部发的一种执行的证件。一是第一个法官,也就是说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都有,不用你申请,就给你办下来了;另外,现在的法官助理们在未提审判员前,就要参加考试,通过的人才会发。不是每一个法官助理都有。
为了法官执行公务而由省级法院统一制作颁发的证件。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相同性质的证件。
法院的同志每个人都有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