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确良退伍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11-30 11: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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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该条第一款之规定,军人退伍费即复员费,应当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二款则对如何计算退伍费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进行了规定,该数额与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有关,存续时间越长,则作为共同财产的退伍费就越多。

举例说明:如果退伍费为50000元,20岁时入伍,30岁结婚,40岁离婚,则共同财产的金额为(40-30)/(70-20)*50000=10000元,即退伍费中有1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2):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军人的退伍复员费应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假定军人退伍复员费每年的平均值是500元,夫妻婚姻存续期间4年,夫妻共有部分为2000元,离婚的时候,妻子可以要求分割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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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http://www.lihunfa.org/59w.html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3):

《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也就是说: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的计算公式为:复员费/(70-入伍时年龄)*结婚年限。

回答(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5):

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的计算公式为:复员费/(70-入伍时年龄)*结婚年限。
这个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