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错综复杂的房产纠纷问题,内有详细介绍,请教律师指点,提供最完整解决方案、思路的追加100分哦,谢谢

2024-12-04 23: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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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看得出来,你对这问题也的确费心考量了的,想得也很周到。事实说的比较清楚了,参照意义很大。法院的判决和措施并无不当,这你也承认。判决提到的继续履行可能性无非指两种情况,你们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是等到中介把托管的款子交付之后。第二种情况显然你和卖家排除了。其实你俩的协商也公平合理,从你说的各种情况看,对你而言应该是最好的处理方式,毕竟卖家还有首付没着落的隐忧,而这点也就是你的担忧一旦房子解冻卖家背着你把房子重新卖掉,这样一来你落得“钱房两空”,你需要的只是对这问题的解决和预防办法,对吧?
如果你现在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或者是要求对方返还首付的话,在合同法上找不到撤销的依据,而且法院判决清楚说明“合同还有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因此你做撤销之诉是必然败诉的(说个笑,对于这个结果,应该考虑怎么去动用关系改变结果的是你而不是关注的问题);由于你们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同意将首付款存放在中介处托管”并且法院判决也否决了你当时首付款方式是直接给卖家的情节,确认了卖家没实际收到钱的事实,因此在撤销之诉中对于返还首付的责任怎么处理是很难预料的事(这一点的司法瑕疵很难推翻),不到不得以别冒这风险。
法院的判决充分证明你俩买方合同成立且你在此前并无违约情形。因此假如真出现你所担忧的情况,你可以凭借法院判决起诉卖家违约,要求他承担违约退还你的首付款并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和其他相关损失,这在合同法违约责任方面的规定很全面,相信你也了解过了。总之这种情况下,你损失只是失去了这个房子,不存在你担负经济上损失和风险;对卖家而言,因为这种情况下存在对你的违约赔偿问题,因此卖家这样做不可能解除他现在首付没着落的隐忧,并且对你的损失赔偿会超过你的首付数额(这个结果下应该考虑到卖家会不会动用关系影响司法的可能性有单身小,毕竟这结果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都难以从根本上动摇,这实在是一个很现实也很无奈的问题)。当然,为了尽量避免这情况发生,建议你根据现在双方的协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要求双方对这房子解冻之后,去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参见物权法第20条),鉴于目前情况,把这义务规定为对方保证交易实现的主要义务。
如果卖家真起了把这房子重新卖掉的念头,他是肯定不会同意做预告登记的和签这协议的,这样的话,你有了一个对方违约的理由,可以据此向法院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2):

我看的很模糊,不过我要说的是最好让对方给您退首付,因为您双方都同意把首付托付给中介的,再说了您个中介不都有收条吗,这就证明首付卖方确实收到了,可以让对方退了,因为这样下去他也过不了户.

回答(3):

个人认为双方都不要在诉讼上相持,既然双方都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买方和卖方应该协商如何补办房产证,然后用房产证办理按揭或抵押贷款,然后还清余款。

建议双方到房管局咨询如何补办房产证。

法律上没有太多的回旋余地。

回答(4):

最好让对方给您退首付,并保存好所有的书面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