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因为家境困难,我与妻子将5岁的儿子送给张辉做养子。双方均依法签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去年小孩到了该上学的年龄,张辉不仅不送孩子上学,反而经常打骂,并不给饭吃,孩子身上的伤痕清晰可见。我们要求与其解除收养关系,张辉则说:“解除可以,但须拿5000元钱来。”我不同意,又怕小孩受苦想答应,又确实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请问题: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送养人应如何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你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而言,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你同张辉双方协商。但就你信中反映的情况看,张辉作为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采取恶劣的手段,虐待未成年养子女,侵害其合法权益,你依法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具体做法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张辉要求你们给予补偿问题,因其虐待了养子女,根据《收养法》第30条第2款之规定,你们可以依法拒绝补偿,人民法院定会支持你们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