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分为轻微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请问这个概念出自哪个法律?如何索赔

2024-12-02 2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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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东西很宽泛。根据安全,质量,事故引起的质量,由于它们的大小,性质,价值等等不同,只要触犯法律,就按相关的法律去执行。没有一个法律按照质量事故的大小专门来立法的。从民法到刑法贯穿于整个建设任务中。

建设工程中,5000元以下为质量问题;5000元以上为质量事故。如果5000元一档,有时质量事故上千万元都有,你说这怎么分档?我想问你这具体的档是出于那部法律?

没有具体的轻微和一般。要理解本质,就需要看书了,参考一下: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

回答(2):

这个你要去问专业人士

回答(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2010年7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对工程质量事故重新分类,分类方式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