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如何处理孩子抚养义务和探视权的关系

2024-11-20 19: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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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韩男、董女于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9日生一女韩小现随董女生活。因家庭生活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董女于2011年4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与韩男分居至今。董女曾诉至法院要求与韩男离婚未果。2011年7月6日韩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其有权探望韩小,董女应予以配合。另查,董女作为韩小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韩男支付孩子分居期间抚养费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判决韩男支付从2011年5月起与董女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等,韩男不服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本案焦点】
夫妻分居期间,未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使探望权?
【具体解析】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该条款规定,系首次在“离婚”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项空白,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尚未离婚的夫妻来说能否行使探望权,却没有明确规定。
探望权,即亲权,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探视权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也不因父母之间的离异或分居而被阻碍。同时,站在父母的角度来看,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韩男、董女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分居而已,两人均系韩小的法定监护人,故韩男对其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其当然享有抚养、探望韩小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韩男起诉要求其有探望韩小的权利,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观点】(2011)莲民一初字第987号
韩男、董女曾因家庭矛盾,一方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被准许,现双方仍系夫妻关系,故韩男现要求依法判令自己有权探望韩小、董女应予以配合,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韩男要求依法判令其有权探望韩小,董女应予以配合之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49号
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
二、自2011年12月份起,韩男每月探望孩子韩小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六和第三个星期六),韩男探望孩子时,董女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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