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总得概括就是:
1.屡教不改,多次触犯。
2.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故意伤人等另说)。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扩展资料:
一、扰乱单位握渣行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段哗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梁凳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八、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四)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
(五)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九、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携带管制器具的;
(二)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五、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六、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沿线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九、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百度百科
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不同的罪行州掘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总得概括就是:
1.屡教不改,多次触犯。
2.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故意伤人等另说)。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拓展资料:
以一下三款为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有毁唯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纤迹培管理处罚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氏链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举宽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八、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四)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
(五)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九、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歼答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携带管制器具的;
(二)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五、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六、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沿线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九、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