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进行民间借贷活动。
1、在民间借贷中,公务员可以作担保。
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也是普通公民,公务员具有稳定的收入,可以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3、《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公务员为他人借款担保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机关或单位,由个人承担责任。
5、公务员担保应当承担偿债责任。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会将公务员与党和政府行为挂钩,如因债务纠纷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甚至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追责。担保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易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用于还债或其它违法犯罪问题。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借款或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规?
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案例二中,胡相旗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需求并不急迫、并不主动的情况下,提议将资金高息出借给对方,主观上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在客观行为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企业规划布点、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犯罪特征。这类行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会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严惩。
根据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月利率1毛5已经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你就知道,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未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既最长期限为6个月。
也就是说你替甲还得2.5万元也不应该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