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一个问题,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人签的是我的名字,实际上是我们三个人合租的

2024-11-09 02: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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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为当事人是和房东有协议,且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的承租人,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他人搬离,因为在合同当中是有效的承租人,当事人具有除房东以外承租过程中分配房屋的权利,这件事情可以协商处理,实在协商无果,可以找律师来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上只有一人的名字,那只有那一个人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你们三人本着合租的意图,而且房东也知道这个情况,可以视为是签名的那个人一人承租了,然后分租给另外两人的,只是你们三人之间另外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视为另外两人是在前面那个人手里进行房屋的不定期租赁

回答(2):

鉴于合同原因,你是唯一合法的承租人,你可以要求其他人搬离,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

回答(3):

从形式上来看 这个房子就是你一个人租的!你有使用权!
若是她们就租金费用与你谈不妥,当然只能搬走!

但另要注意一点,如你与那两个女人达成意向签订租房协议!或她们搬走之后你与新房客签订租房协议!原房东是否同意你的换锁及转租行为呢?若不同意,他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