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期间为了不暴露身份而杀人算不算犯法

2024-11-15 07: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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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涉嫌犯罪。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人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侦查人员也不能因为工作需要而剥夺他人的生命,刑法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为了不暴露身份就可以杀死无辜甚至是杀死涉嫌犯罪的人,刑法没有排除这种的违法犯罪性,那这种情况下杀人仍然要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行为得不到刑罚,那以后任何一个卧底的人都在杀死无辜后说是工作需要,就像有个公务员喝酒驾车撞人说是工作需要一样荒唐可笑。

如果卧底人员杀死无辜是被批无奈的话,那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当然这是法院的自由裁量了,如果法院不给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也不违法,法院完全可以说,作为一个警察居然没有这种随机应变的能力,属于工作失职,罪加一等。

回答(2):

卧底期间为了不暴露身份而杀人算犯法。
杀人,即未经允许剥夺人口生存权利的行为,以达到自身某些非法的利益或目的。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杀人都是违反道德、人伦和法律的。无论何时,我们都应坚决制止和坚决反对这样的行为。
审理杀人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
1、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
2、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二、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针对“安乐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本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征,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回答(3):

构成要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按理应该按照刑法处置。但是我明确的说,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秘密法律,像这种特种职业是按照秘密法律去处理的。就算出现你说的这些情况,国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楼主不要费心去想了!

回答(4):

其实这个问题现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或者在电视上才能见到的现象,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我国的卧底警探和警方线人数量比较多。有时候他们为了保护自己,顺利完成任务,会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目前,实践中对于卧底和线人基于完成人与参与犯罪的处理是这样的,名义上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实际上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卧底和线人参与犯罪目的的正当性构成了免责事由。当然,在我国公安部制定的秘密侦查规则中,要求卧底和线人尽量不要参与犯罪活动。

回答(5):

卧底若是为了执行任务,击杀敌人可以归做法令行为。但为了不暴露身份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