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再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 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