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是适用于跨国公司内经理级高管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雇员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公司机构内的调派。该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中国)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并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
一、现存商业实体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运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现存商业实体与中国公司之间至少需要存在下列关系中的一种即可申请L1签证。
二、拥有一半以上的控股
如果一家海外公司拥有某美国公司50%以上的所有权,那麽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L签证。反之,如果美国公司拥有海外公司一半以上的所有权,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例: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51% 的股权,B公司即可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雇员轮换至B公司。
三、姐妹公司
如果一个境外公司同时拥有另一个境外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美国公司同样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举例说明,中国公司A,拥有中国公司B 51%的股份,同时还拥有美国公司C 51%的股份,这时C公司可以为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专业知识的员工申请L1签证,同时,虽然B公司和C公司没有直接的关联,但他们拥有同样的母公司A,因此B和C属于姐妹公司,所以C公司同样可以为B公司的合格员工申请L1签证前往C公司相关职位工作。
四、 实际控股
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母公司实际控股,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举例说明,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 49%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有另外两家公司占有,其中,C公司占有25%,D公司占有26%。在这个例子中,虽然A公司未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但是其控股数量大于其他B公司的股东,因此对B公司享有控制权,所以,B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A公司的高管和专业知识人员申请L1签证前往B公司相关职位工作。
五、 共同组织所有
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由同一组个人或组织所有,那麽该美国公司可以申请L 签证。
例:中国公司D有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他们分别拥有20%,40%,60%的股份。同时,他们也是美国公司E的股东,且它们在E公司的股份与在D公司的相同。在这种情况下 D 公司和E 公司为同一组公司所拥有,因此E 公司可以申请L签证将D的雇员轮换来服务。
六、分公司
如果美国境外的公司在美国境内设有分公司,或者反之,美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有分公司,此时美国公司具有为其总公司或分公司相关员工申请L1签证的资格。
L1签证适合于中国各类企业到美国经商(跨国公司),需派遣或调动企业的经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职员到美国工作的情况。中国企业需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被派遣到美国的工作人员可以用L-1A和L-1B两种签证,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L1A持有人以及直系亲属,法律允许这类申请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随行。L1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