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只是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和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样的立法,不能保证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人格权及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民法通则》实施后,民事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研究很快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学者借鉴德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关于确认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对不断发展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经验,提出创建中国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和法律体系。
一般人格权益指个人的名誉权署名权等关乎个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