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36条只有一个罪名,那就是强奸罪,不存在第三款第四项,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6条第3款所列举的情形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第3款第4项当然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依然成立强奸罪,只是法定刑升格了。强奸罪的法定刑原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3款式属于轮奸的情形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立法者将其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