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是有区别的。
其最大区别是:
人权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空泛而不具体,没有实施基础。
我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在方方面面都有实施基础,其定义、要求、行为都有具体规定的描述。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的一点看发:
人权必须在法律保障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在于人权,而基本人权的基础在于人的尊严。本文是以著名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为契机,以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借鉴域内外法学者关于人性尊严的研究成果,分析和阐述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自人权入宪以来,其发展进程中的进步和不足,提出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路径选择。
美国学者杜兹纳曾犀利地指出:“如果说20世纪是人权的时代,那么至少可以这样说,人权的胜利多多少少表现的是一种悖论。我们这个时代所目睹的侵害人权的现象比‘启蒙’前及‘启蒙’之初的任何年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1〕
弱势群体是社会底层的基本构成,关注其生存、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对于类似案件中“包身工”的权利保护,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认为,自人权明确入宪以来,中国人权保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因而,规制路径选择上应该从人权基础——人性尊严作为立足点。
法律制度根源。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变迁与滞后、法律制度中权力分配的不公以及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不力的又一重要因素。法律的变迁与滞后必然带来负面影响,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教育制度等方面表现突出。黑砖窑案件中的包身工,多数是背井离乡自我保护能力和权利意识薄弱的农民工,其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人身权、健康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一系列权利遭到肆意践踏,不能不说是法律制度变迁与滞后的代价。而且,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性资源,
用法律制度配置权利对弱势群体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如果把人权视为认为了像人一样生存而不可缺少的权利的话,那么人权的所有方面并不是仅仅表现国家权力的关系上面的,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侵害或压迫人们的那些给予人类尊严的价值和利益的,不只是来自国家权力,同时也来自我们周围的人们
1人权,在宪法中规定的只是法定基本人权。人权的外延远大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错误。
2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感念,一般不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组。所以不正确。
3首先理解了不同的分类,你就会知道,成文宪法并不必然是刚性宪法。所以,同样不正确。
4根据宪法的法律的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大之间,在组织上没有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不正确。
希望有所帮助。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是两个概念,人权的范围较广,而且不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人权的权利内容,但是只有经过宪法规范确认才能称之为公民基本权利。第一个命题反了,可以说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权。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仅指取得一国国籍的人,而人民是和敌人对应的。
成文宪法一般是刚性宪法,但是并不全是。
人大是国家及地方权力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但是并不是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他们相互独立,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只回答第一个问题,其他几个都是错的,其他人也已经答了。
人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人权在大陆法系称为基本权利。我国可以说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采用了基本权利的概念。
就中国而言,人权当然就是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如果从普适人权的角度,或者其他国家人权的角度而言,人权的范围要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要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