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82年02月08日公布,分别是:北京、杭州、开封、遵义、承德、绍兴、荆州、昆明、大同、泉州、长沙、大理、南京、景德镇、广州、拉萨、苏州、曲阜、桂林、西安、扬州、洛阳、成都、延安。
同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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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名称,也经历了众多专家的考量。罗哲文当时作为国家文物局的代表,参与评定。罗老认为,中国城市里的遗产都属于文物遗产,并且历史悠久,久负盛名,大多都与文化有关,因此要在“历史城市”这一名称中,加入“文化”二字。
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用地蔓延到古城范围之外。由于历史文化名城与周边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仅保护老城区或者成片的老街区是不足的,因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也随城市用地的扩展同步扩大,涵盖了行政管辖区域内广泛的遗产资源。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框架下,城市外围的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线性文化遗产等遗产类型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新中国的“第一”·文化篇)
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有24个,包括: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有38个,包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毫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有37个: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梅州、海康、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
198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二十四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定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