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职责分为:
一、一般职责
二、专业职责
三、保密职责
军人的职责可分为一般职责、士兵职责和军官职责,具体的内容如下:
军人的一般职责即基本职责,是保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抵抗外来侵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一条: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