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收取工程预收款对应的项目未开工,不具备收入确认条件,不需就该预收款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随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应按照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因此,建筑公司收取工程预收款对应的项目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也不需就该预收款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关于工程预付款结算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那就是,工程预付款只有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时,才转化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增值税的应税义务才实际发生。如果在收到款项时缴税,就等于提前向国家预缴了一笔税款。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应以实际确认为企业收入的时点,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点。但这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行不通,税收征收机关更多地是见款到账即要求缴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随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