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中放弃诉讼权利是否有效?

2024-11-22 18: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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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离职协议中约定放弃诉讼权利是否有效,可能存在意见分歧。这是因为:对于诉讼权利是否可放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对于诉讼权利到底属于公法权利还是属于私法权利,存在不同见解。认为诉讼权利属于公法权利者,通常认为该权利不可通过当事人私下约定予以抛弃。认为诉讼权利属于私法权利者,往往认为当事人可自主放弃该权利。
用人单位如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你可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并维权。
【解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2):

这样的约定无效。因为当事人虽然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是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因为诉讼权利是法定的,所以双方不得约定排除。当然,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自觉遵守,但是如果放弃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时,仍然有权行使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条、第7条。
例如:乙经营一家公司,但因资金缺乏,周转困难,于是找到好友甲,甲就借给了乙80万元钱,因为两人关系特好,就约定,如果乙以后不还钱,甲也不会向乙提起诉讼。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约定无效。

回答(3):

如果不给,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回答(4):

理论上 劳动合同中和劳动法相关规定相违背的 视为无效条款
你说的这一条 在法律上和劳动法有所违背 所以是无效条款
实际劳动争议过程中 希望你计算一下损失的具体数字
如果数目不是很大 不建议你在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上浪费太多时间
劳动仲裁只是一个仲裁过程 不是法律意义的判决 所以 如果有一方不接受仲裁
还有提起诉讼 这个过程 会让你痛不欲生

回答(5):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