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应怎么处理:
1、教而后诛。把规则提前告诉学生,不能在学生违反纪律后无限上纲的套用过高的或其他规则进行处罚。诛而不教,不仅是教育者的过错,也同样达不到教育的目的。教而后诛,把学生推向了自我克制,自我教育,自我接受惩罚的那一面。往往比较容易收到好的教育效果。就教育的真谛而言,诛只能是手段,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教。
2、增加成本。一个微小习惯的养成都是有一个过程的。如果在学生第一次出现某种违纪行为就及时给予严格的教育,当再次出现类似行为就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以此不断增加其违纪的成本。这已是处理学生违纪,达到教育目的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了。当然凡是都有度,成本的增加应以学生能够承受限。
3、抓小放大。小事情,大问题。小和大是矛盾的双方,存在辩证法。一次小小的违纪,的确不算什么。但是一次次小小的违纪,如果不去纠正,则必然会积聚成大错误。
对于学生,到真的出了大问题,教师的批评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吃了大亏,学生自然会回头。所以,应该把教育的关口前移,抓住学生一次次小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而学生真的犯了大错误,则只能是给予同情、宽容、原谅和疏导了。
学校只是为了应付评估不得已的决定。做学生的应该配合学校的工作。因为教学评估对学校来说是一件大事。不过你要是实在不回去,只要是正规学校,肯定不回开除学籍的。因为教学评估是整个学校的事情,不会因为少哪一个人就影响大局的 ,只是如果大家都想着不回去,那就不好说了!!
看学校了,避免麻烦还是回去吧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4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