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后关于继母和子女的遗产继承问题

2024-11-14 1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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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如果你父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按法定顺序来继承。你父亲现在的配偶也就是你继母(不管是几婚)以及父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非婚生子,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有你父亲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来说,同一序位的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原则是等比例分配的。
  二,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开始后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回答(2):

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适用法定继承

首先,房产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一半归你继母所有,剩下的一半,由第一继承顺序,即你继母和你们(尽赡养义务的儿女)还有你父亲的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同理,遗留的钱款也是一同样的方式分配与继承.<<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

其次,至于你继母所谓的已经花光与否,与你们的继承权毫无联系,你们仍可请求其返还你们应当继承的部分.

但是其中还有一点,就是事情过去10年,但是你们是什么时候知道你母亲卖掉房子将得款占为己有,还有你们什么时候得知她花光了你父亲所遗留的钱款的?
这牵扯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起算).可能会影响到你的胜诉问题.

回答(3):

你们和你继母按法律规定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先要分清你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没有遗嘱的话,你们和继母分别继承你父亲的那部分财产

回答(4):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对于你父亲的财产,分为他和你继母的婚姻共同财产和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你们子女可以得到二分之一;如果是婚姻共同财产,你们子女可以得到四分之一。
房产我想应该是婚前的吧?(根据经验猜测)。如果是的话,你们一样可以得到二分之一。

问题就在于具体的财产的定性,你可以聘请一位当地的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根据你的证据情况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