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家孩子把B家的孩子杀害了,由于害怕因此自杀,刑事责任消灭,但民事责任任然存在,A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分析刑事责任,如果A家孩子不满十四周岁,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年满十四周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再分析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父母作为监护人,当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杀人后的经济赔偿,是由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主张。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赔偿
A家孩子把B家的孩子杀害了,由于害怕因此自杀,刑事责任消灭,但民事责任任然存在,A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分析刑事责任,如果A家孩子不满十四周岁,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年满十四周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再分析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父母作为监护人,当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国普法创新网案例
鲁史法庭妥善处理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
小郑,小李,小王,是澜沧江以北某小学五年级的住校生,在某天午饭后休息时,小郑和小李在教室里互相追逐打闹,小李因打不过小郑,便躲在了正在看书的小王的背后,结果小郑挥起手臂要“教训”小李时,小郑衣服袖口上的金属纽扣当场就把小王的门牙敲掉了一片。
因当时没有老师在场,且午睡休息的铃声也响起,小郑等人便匆忙赶回宿舍午休,并没有将此事告诉班主任老师。下午上课时,小王主动将此事告诉班主任老师,老师只是简单的询问了一下知情的同学,认为小王的门牙掉了一小块问题不大,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直至周末放学回家,小王在告知家长情况后,小王家长多次与学校联系,要求学校协调小郑、小李的家长对小王因此事产生的相关医疗费进行赔偿。但小郑,小李,小王三人的家长与学校经多次协商,均没有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小王的家长维权意识比较强,在带着小王到医院治疗后,还请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接着小王及其父母一纸诉状将小郑、小李和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6万元的相关损失。
鲁史法庭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侵权,原、被告双方对侵权过程的细节各执一词,小郑等三名未成年当事人如果开庭审理时到庭应诉,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学习,且法庭作为严肃的司法审判机关,十余岁的孩童到场后可能会紧张,不能正常将事发经过详细表达出来,法官应在他们熟悉的场所下,对他们进行询问。
开庭前的某个下午放学后,在小郑等三人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法官在学校教师办公室依法先后询问了小郑、小李、小王。并询问了班主任老师,调取了班主任老师在事后询问知情学生并制作的情况说明一份。
很快,开庭的时间到了,凤庆县人民法院刘春文副院长亲任审判长,经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给双方释法明理。鉴于小郑与小李追逐打闹是造成小王受伤的原因,小郑与小王法定监护人主动承担了主要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了次要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赔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有自己承担。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刑事责任本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杀人后自杀的,其父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一、如果杀人者未满14周岁的,其父母需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如果有遗产的,父母应以自杀者的遗产为限,进行民事赔偿。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首先说,父母是绝对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不管孩子年龄有多大!
其次是看父母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应该属于民事侵权,其法理分析如下:
由致害的孩子侵权,侵犯受害孩子的生命权,由此形成民事法律上的侵权之债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其后,受害人父母继承对致害方的债权。所以致害方是一定要赔偿的。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是18周岁,如果能以自己的劳动为生的可下放至16岁。如果致害孩子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且智力正常,则应由致害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孩子未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则其父母应该因为监护责任而承担不利后果!
2个孩子都成年了,则是两个孩子之间的事,一般不牵涉他们的父母,除非他们智力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