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何补偿员工???

2025-05-04 05: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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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如果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回答(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公司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但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不知道你同事的工作年限,你按以下计算吧.

1.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
2.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
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回答(3):

你好:
根据你的表述,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经济补偿金。这里的月工资是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
2、如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则付代通金。代通金是按上个月的工资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定义有不同,要注意。
如你还有其他劳动法律问题,可登陆“劳博网”。

回答(4):

首先,要看你们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有无约定,如果没有做明确的限定,那只能是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否则,便是双倍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