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指符合专利法第11条的组成要件: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并作出经济赔偿金额的依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如果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保护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认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所保护专利权中的技术方案即是通过权利书加以描述的技术特征的组合。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其权利要求中必定包含现有技术,专利法所保护的既不是区别特征,也不是现有技术,而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现有技术和区别特征组合而成的完整的方案。因此,在进行被指控侵权的事实对比时,应当将整个权利要求作为对比对象,而不是单从权利要求中拿出区别特征进行对比,研究二者的异同。判断侵权一般按如下步骤作特征分析:(一)分析被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被控侵权方案中;(二)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三)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如上述的结论都是肯定的,则构成侵权。下列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一)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或者由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而侵权产品仅仅改变了产品的外形;(二)在专利方法中,仅仅改变了个别步骤的顺序,但结果相同;(三)产生的结果相同,只是将其结构作了简单的变换或者重新排列组合;(四)产生的结果相同,只是将受保护的权利要求的特征中增加一个或者几个并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等。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所提交的外观设计产品照片或者图片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对于照片或者图片中未能得到表现的特征,即使权利人的产品上确有该特征,也不属保护的范畴。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有3种判定方法:1、完全一样原则,又叫做全面覆盖原则;2、相对等同原则;3、劣等发明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要想判断实用新型的专利是否被侵权,一般会使用以上的3种方法来判断。通常来说,第2种方法的使用频率更高。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不会有人照抄所有的外观设计。
专利侵权可以根据以下条件判断:
1、实施了他人的专利;
2、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不符合法定免责的情形。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