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哔哩哔哩(B站)上的版权问题?

2024-11-28 08: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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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法律的角度,所有这种剪接视频都涉嫌侵犯作品原作者的著作权。这种剪接视频相当于一个汇编作品,将别人的作品进行汇编,这要求经过所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

如果没有经过许可,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除非做出来的这些视频是供自己欣赏、学习,否则就是侵权。

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意识和对著作权的保护还没有到这个高度,可能还有些空子可以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逐渐这种行为就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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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具违法性

1、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损害事实

1、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2、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

1、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

2、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

1、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

2、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

3、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2、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3、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侵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版权

回答(2):

从审核上来说,可能您将多个视频进行剪辑,而不是将某个视频原封不动扒下来,会更容易通过,显得更不像侵权。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所有这种剪接视频都涉嫌侵犯作品原作者的著作权。

如果没有经过许可,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除非做出来的这些视频是供自己欣赏、学习,否则就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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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批评

2018年7月20日下午,央视新闻频道点名批评“哔哩哔哩”网站及其他动漫网站和APP低俗内容,报道称有些内容甚至涉及乱伦,而读者中不乏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央视呼吁要传播制作正能量鲜明的青少年节目。

对此,B站晚间回应:1、第一时间下架了疑似涉嫌有不良内容的视频,并启动复查;2、加强用户举报反馈机制,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3、即日起对站内内容展开全面清查。

联合约谈

2018年7月,针对当前一些网络短视频格调低下、价值导向偏离和低俗恶搞、盗版侵权、“标题党”突出等问题,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五部门,开展网络短视频行业集中整治,依法处置一批违法违规网络短视频平台。

经调查核实,“哔哩哔哩”等19款网络短视频平台,在管理部门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然恣意妄为,放任传播低俗、恶搞、荒诞甚至色情、暴力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盗用篡改他人版权影视作品。

炮制推荐“标题党”内容,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网信办会同五部门联合约谈“哔哩哔哩”等16款网络短视频平台相关负责人,受约谈平台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完全接受处罚,承诺暂停更新相关频道,全面落实整改,真正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2018年7月26日,B站App在多家应用商店已被下架,查看小米应用商店、一加应用商店发现,已经搜不到B站应用,并且在小米应用商店中搜B站时会出现一句提示:“哔哩哔哩因内部优化修改,修改完成后将恢复下载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相关事件

回答(3):

从审核上来说,可能您将多个视频进行剪辑,而不是将某个视频原封不动扒下来,会更容易通过,显得更不像侵权。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所有这种剪接视频都涉嫌侵犯作品原作者的著作权。这种剪接视频相当于一个汇编作品,将别人的作品进行汇编,这要求经过所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如果没有经过许可,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除非做出来的这些视频是供自己欣赏、学习,否则就是侵权。
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意识和对著作权的保护还没有到这个高度,可能还有些空子可以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逐渐这种行为就会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