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问题

2024-12-03 10:33:3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部分内容如下,详细内容参考参考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四)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五)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七)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萍乡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回答(2):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物证、书证所开具的扣押清单为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扣押物证、书证所开具的清单为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两者相比,办理刑事案件扣押物证或书证时,多了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的清单,这样作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强制措施时,被扣押的物证或书证丢失、损坏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