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对象有哪些

2024-11-22 15: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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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对象。

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况。

民事诉讼中的14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况:(1)被告人是盲、聋、哑;(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况:(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⑴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⑽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