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以实物出资一定要经过评估吗

2024-11-17 14: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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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必须经过评估 而且需要三分之二股东认可

以实物入股应当进行评估。公司制企业必须经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有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对于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实际上就是合伙人共同进行评估作价,而且它的前提应该是全体合伙人同意他以这种实物入股。以实物入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自己拿一张发票说,这批货值多少钱,那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公司或者股东当然有权不予认可。如果对入股实物进行评估都做不到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要也罢了,免得以后内讧,把企业搞垮。
补充

第一,公司章程是否允许实物入股,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许以实物入股,那个股东就不能以实物入股;
第二,任何实物理论上都应该经过有资质
的机构进行评估,房产就应由房屋估价所、一般商品应由物价部门估价。没有经过有权威的机构评估,该实物的价值就不能确定,或者说它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除非
经过全体股东现场评估认定,并作出书面的认定结论。实际上,物价部门的评估结论都应取得股东们的认可,不然,还可以重新进行认定。

回答(2):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如下: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①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⑤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①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②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③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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