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目的"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命题,构成了整个伦理学系统的基础,是他的伦理学中最具进步性和现实性的成果之一.人是唯一具有理性的动物,理性决定了人之为人和人的道德价值,因此人是最神圣的.理性以自身为目的,而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本身就构成了自身的目的,但是康德并没有完全否定人作为手段的一方面,他用意志自律来达到了两者的统一.人的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自由是人的本质,人有了自由才使道德成为可能. 康德提出了三条最基本的道德命令,这些道德命令是绝对命令。在这三条最基本的绝对命令中,“人是目的”是中心。 一、康德“人是目的”绝对命令的含义 (一)康德三条最基本的绝对命令及其相互关系 康德从人心中先天地具有实践理性的道德立法形式开始,进一步论证有承担这些立法(或义务)的独立意志,最后落实到行为规范体系。他提出了最基本的三条绝对命令。第一条绝对命令:“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原理。”第二条绝对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本己中的人和其他本己中的人,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手段。” 第三条绝对命令:“每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理念。” 这三条绝对命令分别可概括为“善良意志”“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 按照第一个道德命令,一个好的“善良意志”决不掺杂丝毫情感好恶或趋利避害的因素。因此,“把个人幸福原理作为意志的动机,那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 ,意志善良的首要条件是独立,不以外在因素的转移而坚守自身原则的独立。为此必须诉诸“责任的普遍命令”,即立法者对自我行为遵循的准则负责,使之不论在何种时候都应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准则”。责任成了“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 ,表现为三个命题:一是只有出自责任的行为才能获得他自身的固有价值;二是一个出自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被规定的准则;三是由此推论,责任就是出于尊重道德法则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康德说,“一旦我们承认了责任概念的这一权威,那么说我们无法像道德法则所要求的那样行动,显然就是荒谬的”。显然把责任作为道德的基础是康德“尊重人”的善良意志的伦理学的根本特点。 责任作为善良意志的表现,要求永远视人为目的。这一纯粹形式的道德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必须围绕人来旋转,“人是目的”构成了“善良意志”何以可能的根据。出于人自身的存在就是目的,因此是绝对的,不能当做手段。康德在第二条命令中所说的“本己中的人”实际上是指理性之人,这个命令表明感性之人只具有相对价值,唯有理性之人才是目的本身。“人是目的”将人理解为理性存在,为“善良意志”的伦理学奠定了义务论根据。 从“人是目的”的命题出发,康德合乎逻辑地推论出第三个绝对命令,即“意志并不是简单地服从法则,他之所以服从,因为他自身也是一个立法者,并且正因为他是立法者,所以他才必须服从法则。”康德从这里导出他律和自律的观点:他律是指意志由其他因素决定,如环境、爱好、幸福、欲望的驱使,不受神意、天命良心的支配。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毫无疑问,三个绝对命令最终落实到人的自律性道德原则上来,但康德伦理论述的核心和最高理念则是“人是目的”的绝对律令,他由实践理性的普遍立法形式(道德命令)过渡到道德规范体现的正是“人是目的”的道德原理。 (二)“人是目的”绝对命令是核心 在康德强调的这三条道德命令中,“人是目的”是中心,是出发点,也是康德整个伦理学的出发点。“人是目的”命题揭示出人因有理性而神圣。人作为感性血肉的动物,只具有相对价值,但是人的理性使其成为自在的道德主体,本身就是目的,也就具有绝对价值。理性不是为人所占有,而是人属于理性。人具有理性的特质,所以在任何时候,人绝不允许被随意摆布,人必须是被尊重的对象,不是达到目的的工具。理性使人同动物区分开来,获得了神圣的地位,成为世界万事万物最后的归宿。 “人是目的”命题还揭示出人自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供这个那个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在康德看来,人的行为无论是对自己的或是对他人的,总应该把人当做第一位的目的,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无所谓价值。人就其本性来说,是一个理性的存在,是具有绝对目的意义的存在。一切道德法则和义务要求之所以应该这样而不应该那样,不是基于其他任何目的,只是为了人本身,以人为“最高绝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