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根据 渝地税发【2010】32号《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关于拆迁减免的规定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关于减免对象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农税[2002]25号《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被拆迁的产权人不重新购房,由其子辈、孙辈或其他非拆迁产权人重新购房的,不能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在具体操作中,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购房,其拆迁补偿费部分可全额减免;
2、父母房屋拆迁,与子女共同购房的(共有产权)可以全额享受;
3、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死亡,子女购房的,按其继承拆迁补偿费份额享受契税减免,但须提供死亡证明及购房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其中:父母一方已故的,按拆迁补偿费的一半计算;父母双方已故的,按拆迁补偿费全额计算。如有多个继承人,按可继承份额在继承人中平均分配;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由其中一人享受的,需提供书面协议,由其约定人享受契税减免。
三、关于时间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农税[2001]23号《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对拆迁前一年内购买的房屋可享受契税减免,超过一年的,不得享受。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将这一政策作了适当放宽。在购买时间的认定上,期房放宽到交付时间,以所在小区的综合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在拆迁时间的认定上,则以所属项目拆迁许可证的起始时间为准。对于拆迁后购买房屋的,则暂无购房时间的限制。
四、减免额的计算
1、货币补偿。
私房拆迁:减免额=
(被拆房屋评估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新购房屋适用税率
公房拆迁:减免额=
(被拆房屋评估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承租人应付优惠价购房款)×新购房屋适用税率
以上减免额的计算均不得超过新购房屋应缴纳的契税数额。对被拆迁人享受市区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办理减免税时,根据其拆迁协议书和拆迁安置结算表上所注明的最低补偿标准,在核对支票存根复印件后予以认定且一并加计。
2、实物安置。按安置房屋价格与被拆房屋评估费、附属设施补偿费之差额征收契税。
五、办理契税减免需要提供的资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算表(原件);
3、拆迁安置补偿费付款凭证(支票存根复印件);
4、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产权核定书)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新购房合同(或契约)、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如办理退税,则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
6、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另外,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拆迁户,还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