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在法律上有受怎么的政策保护,例如在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做工的,谢谢

2024-11-21 2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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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七条,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年底,由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报到。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八条,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年底,由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报到。

各地(含中央驻鄂单位)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随军家属的人员结构以及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总数5%的岗位招聘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九条,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含中央驻鄂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调配安置方式安排到系统内相应岗位,安置时限不超过6个月。

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央驻鄂单位)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学历、专业特长、经历等情况,拿出招聘计划总数5%—10%的岗位优先招聘随军家属。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十条,各地在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年龄偏大、缺乏一技之长、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驻鄂艰苦边远地区、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积极依托营区服务网点、社会化保障机构等单位,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一条,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择业意向,按照竞争、择优、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应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及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其中:

(一)对年龄较轻、学历较高、有专业特长的,纳入驻地人力资源库,指导推荐就业;

(二)对有自主创业要求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对年龄较大、就业较困难的,按规定提供就业援助。

扩展资料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二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指导等服务,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举办随军家属专场招聘活动。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应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随军家属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等保障政策,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吸纳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部队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必须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并经税务部门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对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十四条,各地要积极落实自主创业随军家属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在税费、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五条,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七条,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各地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依托地方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的随军家属,根据其个人意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具体培训实施办法及培训费补助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共同制定。

参照《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应作为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的优先服务对象:

(一)担任正团级(正处级、专业技术八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三)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四)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五)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六)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七)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军区表彰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八)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回答(2):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一)》第1条:“......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里的“等”字,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得到军人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婚姻法第4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您的情况,军婚是受到法律保护,但军嫂在用工方面、劳动合同方面,没有特殊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