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 省府民政局(社会婚姻服务处)办理结婚登记
2. 前往公证人协会办理结婚公证
大陆结婚应携带资料
台湾人士应携资料a. 单身证明及声明书 b. 身分证正本 c. 护照 d. 台胞证e.无直系血亲与三代旁系血亲关系的亲笔签名声明
大陆配偶携带资料a. 户口本(每页需要加盖户口章) b. 身分证正本
单身证明办理须知
携带资料
未婚者:1.个人户籍誊本, 父母户籍誊本五份〈带身分证和印章向当地户政事务所申请〉2.身分证正本3.印章4.单身证明宣誓书〈当地简易法庭有售〉。
需加办无直系血亲与三代旁系血亲关系的亲笔签名声明(92.10.1日开始实施)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简易法庭公证处《请要求不要盖刚印》请提早办理。
当天办理即可领取,单身证明有效期为签发日起算三个月,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经过地方法院办理公证,公证书将会从法院寄交给海基会,海基会转海协会再转当地公证人协会,所以,一般都需要等待台湾文件到达当地才能办理手续,约需等待一个月至一个半月。
台湾办理单身证..寄过来.通过再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