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绑架、扣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种犯罪特征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极其相似,但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法定刑也过于悬殊,如不细加区别,将会导致罚不当罪。因而准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是非法重要的。从犯罪构成上来讲,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本质之所在。因此要准确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认真审查行为人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确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绑架、非法拘禁他人并非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而是索债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对这种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绑架、非法拘禁他人并非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而是以索债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的,上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对这种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罪与非罪的区别就要看非法拘禁的情节了,看是否超过24小时,或者在拘禁过程中有无殴打或侮辱的情节,以及是否一次拘禁多人或对一人进行多次拘禁等。
非法拘禁罪,只要行为人以剥夺他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不论时间长短都是本罪既随,动机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虽然是索债,但是也构成了非法拘禁了。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债务关系时候合法,如果不合法,就有可能是绑架罪,债务是否合法只是区分此罪于彼罪。
一句话,我觉得非法拘禁只要存在就是犯法的,不管什么动机,所以没有罪于非罪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