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轿车与厢式货车的车辆购置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车辆购置税=买价÷(1+17%)×适用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
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
因此,轿车的车辆购置税适用税率5%,应纳车辆购置税39145*5%=1957;厢式货车的车辆购置税适用税率10%,应纳车辆购置税28205*10%=2820元。
二、关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价)基础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计税基础应当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等支出。
三、关于外购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小汽车车属于征税消费税的,因此,轿车属于征税消费税的,而厢式货车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轿车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厢式货车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关于外购固定资产账务处理问题
1、轿车固定资产原值=45800+1957+125=47882
借:固定资产 47882
贷:库存现金 47882
2、厢式货车固定资产原值计算
厢式货车的不含税价=33000÷(1+17%)=28205.13
增值税进项税额=28205.13×17%=4794.87
其原值=28205.13+2820+125=31150.13
借:固定资产31150.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94.87
贷:库存现金35945
但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厢式货车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超过90日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厢式货车超过90日没有到税务局认证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35945
贷:库存现金35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