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补充一审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可以的,因为二审审的是一审的判决及诉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审你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因为,二审是上诉人对一审结果不服采取的司法救济,另一方未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如果另一方对一审判决内容不予认可的也可以上诉,这时二者都是上诉人,但其既然没有提出上诉请求,就说明他认可了一审的内容。到了二审过程中再提出已经晚了过了上诉期,所以他只能被上了,而不是上别人!
因为二审审的是一审的判决及诉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审你的诉讼请求。
因为他是被上诉人,代表他没有上诉,上诉具有期限,他在规定期限内未上诉,期限已过,故不予受理
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