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铜钱是怎么做出来的?

2024-11-30 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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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古代人对造假比出发十分残酷,所以很少有人去冒这个风险。

中国古代货币的铸造,主要采用型范浇铸的工艺。伴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先后采用了平板范浇铸、叠铸和母钱翻砂三种工艺。

钱币制作过程,首先制成所铸钱币的陶范,然后将陶范两两重合,累积 叠起形成范包,再将铜熔成铜液,把铜液浇注人范包,待铜水冷却后,打碎范包,取出固定好的铜钱,然后用一根方形木棍,将方孔圆钱穿成串,打磨毛刺,最后成型。

扩展资料:

看铜质

我国历代铜钱大多数是以铜合金形式铸造的,因合金的成分不同,铜钱也随之呈现出不同的颜色。总地来讲,用铜锌合金铸造的铜钱呈黄色,铜锡合金铸造的铜钱呈青色。明嘉靖以后,开始向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清代新疆等地用红铜铸钱,颜色紫红。在铜钱鉴定过程中,如发现铜质与时代不相符的铜钱,即可断定其为伪品。

观锈色

提高铜钱伪锈鉴别能力,是铜钱鉴定的重点所在。因为几乎每种作假方法,最后都要用伪锈来做掩饰。铜是一种比较稳定的金属,在常温下不易生锈。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才能生成氧化铜、碱式碳酸铜等。铜锈一般是指铜质铜钱表面形成的一种氧化物。

看钱文

很多铜钱有铭文书写是我国铜钱的一大特点,而且不同时代的铸币铭文,.”文字字体各有特征,有不同的书写风格。根据这些特征可检验是否为同时代的铜钱。

观版别

从版别上辨别古钱必须要多接触实物,以熟悉各个朝代的铜钱真品。不但要注意珍稀品,也要注意大量的普通品种。因为这些普通品很少有伪品,能真实地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铜钱特征。造假者往往为了品相美观,将刀币、布币边缘磨光滑,实际上是画蛇添足,露出了破绽。

铸作方法

铸作(铸造和形制)的鉴别也是铜钱辨伪的重要依据。我国铜钱的铸造分为两个阶段,唐代以前采用范铸法,唐代以后多用母钱翻砂法口范铸法主要有陶范、石范和铜范三种,陶范是最早出现的铸币方法,战国以后才开始使用后两种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铜钱

回答(2):

  古代人对造假比出发十分残酷,所以很少有人去冒这个风险。造假钱 历代均“严打”只有唐朝“放一马”

  汉:闹市处死 唐:流放三千里 宋:处以绞刑 元:死罪不能免 明:处以斩刑 清:非斩即绞———

  如今上街购物,付款时如果用面额比较大的钞票,收银员免不了会在验钞机上蹭两下,遇上没有先进设备的主儿,可能会对着太阳看看水印儿。这也怪不得谁,都是假钞惹的祸。

  伪造、私铸货币和铜钱有着一样久远的历史,历朝历代都会颁布法令,严惩伪造假币、假钞的罪犯。

  秦代

  自有铜钱起就有人私铸

  自秦代起,圆形方孔的铜钱就成为各代的法定货币。在秦代也有关于盗铸钱币罪的记载(相当于今天的伪造货币罪)。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秦国某地甲、乙二人将丙、丁扭送官府,还拿着一百一十个新钱和两个铸造钱币用的模子。甲、乙控告说,丙私自铸造了这些钱币,丁是他助手,新钱和模子都是在他们家里搜查到的罪证。

  秦简没有记载丙、丁受到了什么处罚,汉简却为我们提供了答案。考古发现的汉初竹简上的法律被认为直接继承了秦律的规定,依据竹简上的法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丙、丁都会被处死。而且,甲、乙可以因举报有功得到晋爵一级的奖赏,或者用这项奖赏来换取免除一个人的死罪。

  汉代

  私自造铜钱在闹市处死

  汉代出现了五铢钱,汉代有关私铸货币罪的法律规定大体是这样的:

  私自铸造铜钱的,主犯和从犯都要在闹市被处死(弃市),以儆效尤;为了获取铜(在当时为贵重金属)或钱币中其他原料而故意销毁通行货币的,以盗窃罪论处;知道他人私自铸造铜钱,却给他们提供铜、炭等原料,或者明知是盗铸钱币却胆敢使用,让其进入流通市场,这两种犯罪与盗铸钱币判处一样的刑罚。

  唐代

  量刑减轻最重为流放

  唐朝的法定货币是“开元通宝”。唐高祖时下诏通谕天下,胆敢有私自铸币的,不仅犯罪人要判死刑,而且家属也要籍没为奴婢。后来,在私铸货币罪上不再使用死刑,出现轻刑化的趋势。

  《唐律疏议·杂律》“私铸钱”条规定:凡私自铸造钱币的,处以三千里的流放刑(最重的流放刑);铸造工具已经准备齐全但还没有铸造钱币的,处以两年徒刑;工具还没有准备齐全就案发的,打一百棍子(杖刑);用官制钱币磨措薄小的方法来取铜获利的,处一年徒刑;如果铸造的不是通行钱币,哪怕铸造金银也不是犯罪。

  唐代设有官方钱样,用来与磨损钱币进行比较,以断定是否实施了磨措钱币的罪行。这一条虽然也被古人放在“私铸钱”条目下,实际上应该属于现在的变造货币罪。不过,由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立法的完备和细致。

  宋代

  若官员失职

  负连带责任

  宋代经济发达,私铸货币的情况也比前代要严重。

  宋代法律规定,犯私铸钱币罪的要处以绞刑,还在预备阶段的减一等,即处流刑;指导他们从事私铸钱币罪行的,或者以工匠身份参与铸造的,判处死刑或流放行,视情节轻重而定。

  从宋代起还出现了纸币———交子,后来叫做宝钞。法律规定,私造交子的,要到边疆服劳役,显然比私铸钱币处刑要轻得多。

  另外,宋代惩处私铸的立法强调连带责任,层层设防,越基层的官员责任越大,处刑越重。

  如果私铸钱的行为没被及时发现,地方上负责社会安全、巡查犯罪的官兵要被判处一年徒刑;这些人的上级官员,如巡检、县尉减一等处杖刑;县令、知州、通判则再减一等;以上这几类人如果知情不报或放纵罪犯的,在犯人所处罪的基础上减两等处刑。

  元代

  三次用假钞流放到边疆

  元代的通行货币是“钞”(一种纸币),所以设有“钞法”。

  钞法规定:伪造钞者要处死;自首或者告发他人的,奖励白银五锭,而且还要奖励罪犯的家产;凡是伪造钞币的,不管是主谋起意的,还是雕刻印版的,采买颜料的,填写字号的一律处死,没收家产。

  在我国古代,犯死罪的,如果家中父母年迈,又没有其他男丁,则可以免死,执行其他刑罚,但是这一条规定却不适用于伪造货币罪。

  另外,对知情不报的邻居要打七十七棍子;里正、社长等基层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犯罪的,以及负责巡捕的官兵都各要笞四十七下;再上一级的官员要笞三十七下;如果罪犯逃脱,要依强盗罪下发通缉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抓捕逃犯。

  买卖使用假钞的,初犯打一百零七棍子,再犯的,打完了还要加一年徒刑,第三次犯就得流放到边疆。

  在犯罪认定上,元代与前代差别不大,只是元代打棍子不打整数,而是以七为尾数,很有民族特色。

  法令还规定,凡捕获制造伪钞罪犯的赏银五锭,如果是负有追捕责任的官差,则赏银减半;如果因捕获罪犯应该受赏却身亡的,那么其赏银交给他的亲属。元朝的法律竟是如此赏罚分明、考虑周全。

  明代

  告发造假者得犯人家财

  明代《大明律·刑律》“诈伪”条规定:伪造宝钞,不管主犯还是从犯以及藏匿知情不报者都处以斩刑,财产没收;告发犯罪并确实帮助官府抓捕到罪犯的,由官府给赏银二百五十两,并奖赏犯人被官府没收的财产。

  里长知情不报的,杖一百下,不知者不为罪;负责巡守、抓捕的官兵知情故纵者也杖一百;如果官兵在搜查伪钞的过程中,有私自藏匿、不上交的行为,则要杖一百,并流放三千里。

  除伪造宝钞外,明代还规定私铸铜钱的处以绞刑,参与犯罪的工匠同罪,其他从犯和明知是私造钱币仍购买使用的,各减一等处罚。

  明代一方面加重了刑罚,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赏金,而且官员的责任不再随级别的上升而减小,反而出现了对官员判刑重于平民的情况。

  清代

  私铸货币非斩即绞

  清代律条规定:凡私铸铜钱的,主犯和工匠都判处绞监候,类似于今天的死刑缓期执行;从犯和明知为伪造货币却买卖使用的处流放刑;告发犯罪者,由官府奖励五十两白银。大清律关于此罪的规定基本与大明律相同,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大清例中。

  大清例规定,犯私铸罪的主犯和工匠均处以斩决,即死刑立即执行,而且是身首异处的斩刑,此外家产还要没收;从犯和知情却买卖使用者处以绞决,也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一种方式;犯罪实施场所的房主、邻居以及主管基层官员明知有人私铸铜钱却不告发,捉拿归案的,一律比照从犯定罪,处以绞决。

  清代律和例中都有关于伪造铜钱罪的规定,律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比较稳定,具有普遍性;例则具有特殊性,法律效力高于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律的变通。

  清“例”的量刑明显重于“律”,斩决和绞决是清代最重的法定刑,也就是说伪造货币被认为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民国

  向西方学习判刑处罚金

  南京国民政府学习西方先进的刑事立法,在刑法中规定:以使用为目的来伪造、变造通行的货币、纸币、银行券的,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要附加五千元以下的罚金,即使还处于准备过程中也构成犯罪。

  民国时期刑法对伪造货币罪的规定,从立法的原则和内容上都与当时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相近。

  现行法律

  我国现行刑法第170条明确规定,伪造货币罪指那些仿照货币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这里的货币不仅包括我国货币,也包括外国的货币,但是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这一点早在唐律中就有所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http://tieba.baidu.com/f?kz=199559657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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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自秦代起,圆形方孔的铜钱就成为各代的法定货币。在秦代也有关于盗铸钱币罪的记载(相当于今天的伪造货币罪)。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秦国某地甲、乙二人将丙、丁扭送官府,还拿着一百一十个新钱和两个铸造钱币用的模子。甲、乙控告说,丙私自铸造了这些钱币,丁是他助手,新钱和模子都是在他们家里搜查到的罪证。
  秦简没有记载丙、丁受到了什么处罚,汉简却为我们提供了答案。考古发现的汉初竹简上的法律被认为直接继承了秦律的规定,依据竹简上的法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丙、丁都会被处死。而且,甲、乙可以因举报有功得到晋爵一级的奖赏,或者用这项奖赏来换取免除一个人的死罪。
  汉代出现了五铢钱,汉代有关私铸货币罪的法律规定大体是这样的:
  私自铸造铜钱的,主犯和从犯都要在闹市被处死(弃市),以儆效尤;为了获取铜(在当时为贵重金属)或钱币中其他原料而故意销毁通行货币的,以盗窃罪论处;知道他人私自铸造铜钱,却给他们提供铜、炭等原料,或者明知是盗铸钱币却胆敢使用,让其进入流通市场,这两种犯罪与盗铸钱币判处一样的刑罚。

回答(5):

  
  自秦代起,圆形方孔的铜钱就成为各代的法定货币。在秦代也有关于盗铸钱币罪的记载(相当于今天的伪造货币罪)。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秦国某地甲、乙二人将丙、丁扭送官府,还拿着一百一十个新钱和两个铸造钱币用的模子。甲、乙控告说,丙私自铸造了这些钱币,丁是他助手,新钱和模子都是在他们家里搜查到的罪证。

  秦简没有记载丙、丁受到了什么处罚,汉简却为我们提供了答案。考古发现的汉初竹简上的法律被认为直接继承了秦律的规定,依据竹简上的法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丙、丁都会被处死。而且,甲、乙可以因举报有功得到晋爵一级的奖赏,或者用这项奖赏来换取免除一个人的死罪。

  
  汉代出现了五铢钱,汉代有关私铸货币罪的法律规定大体是这样的:

  私自铸造铜钱的,主犯和从犯都要在闹市被处死(弃市),以儆效尤;为了获取铜(在当时为贵重金属)或钱币中其他原料而故意销毁通行货币的,以盗窃罪论处;知道他人私自铸造铜钱,却给他们提供铜、炭等原料,或者明知是盗铸钱币却胆敢使用,让其进入流通市场,这两种犯罪与盗铸钱币判处一样的刑罚。

  唐代

  
  唐朝的法定货币是“开元通宝”。唐高祖时下诏通谕天下,胆敢有私自铸币的,不仅犯罪人要判死刑,而且家属也要籍没为奴婢。后来,在私铸货币罪上不再使用死刑,出现轻刑化的趋势。

  《唐律疏议·杂律》“私铸钱”条规定:凡私自铸造钱币的,处以三千里的流放刑(最重的流放刑);铸造工具已经准备齐全但还没有铸造钱币的,处以两年徒刑;工具还没有准备齐全就案发的,打一百棍子(杖刑);用官制钱币磨措薄小的方法来取铜获利的,处一年徒刑;如果铸造的不是通行钱币,哪怕铸造金银也不是犯罪。

  唐代设有官方钱样,用来与磨损钱币进行比较,以断定是否实施了磨措钱币的罪行。这一条虽然也被古人放在“私铸钱”条目下,实际上应该属于现在的变造货币罪。不过,由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立法的完备和细致。

  宋代

 
  宋代经济发达,私铸货币的情况也比前代要严重。

  宋代法律规定,犯私铸钱币罪的要处以绞刑,还在预备阶段的减一等,即处流刑;指导他们从事私铸钱币罪行的,或者以工匠身份参与铸造的,判处死刑或流放行,视情节轻重而定。

  从宋代起还出现了纸币———交子,后来叫做宝钞。法律规定,私造交子的,要到边疆服劳役,显然比私铸钱币处刑要轻得多。

  另外,宋代惩处私铸的立法强调连带责任,层层设防,越基层的官员责任越大,处刑越重。

  如果私铸钱的行为没被及时发现,地方上负责社会安全、巡查犯罪的官兵要被判处一年徒刑;这些人的上级官员,如巡检、县尉减一等处杖刑;县令、知州、通判则再减一等;以上这几类人如果知情不报或放纵罪犯的,在犯人所处罪的基础上减两等处刑。

  元代

  
  元代的通行货币是“钞”(一种纸币),所以设有“钞法”。

  钞法规定:伪造钞者要处死;自首或者告发他人的,奖励白银五锭,而且还要奖励罪犯的家产;凡是伪造钞币的,不管是主谋起意的,还是雕刻印版的,采买颜料的,填写字号的一律处死,没收家产。

  在我国古代,犯死罪的,如果家中父母年迈,又没有其他男丁,则可以免死,执行其他刑罚,但是这一条规定却不适用于伪造货币罪。

  另外,对知情不报的邻居要打七十七棍子;里正、社长等基层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犯罪的,以及负责巡捕的官兵都各要笞四十七下;再上一级的官员要笞三十七下;如果罪犯逃脱,要依强盗罪下发通缉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抓捕逃犯。

  买卖使用假钞的,初犯打一百零七棍子,再犯的,打完了还要加一年徒刑,第三次犯就得流放到边疆。

  在犯罪认定上,元代与前代差别不大,只是元代打棍子不打整数,而是以七为尾数,很有民族特色。

  法令还规定,凡捕获制造伪钞罪犯的赏银五锭,如果是负有追捕责任的官差,则赏银减半;如果因捕获罪犯应该受赏却身亡的,那么其赏银交给他的亲属。元朝的法律竟是如此赏罚分明、考虑周全。

  明代

 
  明代《大明律·刑律》“诈伪”条规定:伪造宝钞,不管主犯还是从犯以及藏匿知情不报者都处以斩刑,财产没收;告发犯罪并确实帮助官府抓捕到罪犯的,由官府给赏银二百五十两,并奖赏犯人被官府没收的财产。

  里长知情不报的,杖一百下,不知者不为罪;负责巡守、抓捕的官兵知情故纵者也杖一百;如果官兵在搜查伪钞的过程中,有私自藏匿、不上交的行为,则要杖一百,并流放三千里。

  除伪造宝钞外,明代还规定私铸铜钱的处以绞刑,参与犯罪的工匠同罪,其他从犯和明知是私造钱币仍购买使用的,各减一等处罚。

  明代一方面加重了刑罚,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赏金,而且官员的责任不再随级别的上升而减小,反而出现了对官员判刑重于平民的情况。

  清代

 
  清代律条规定:凡私铸铜钱的,主犯和工匠都判处绞监候,类似于今天的死刑缓期执行;从犯和明知为伪造货币却买卖使用的处流放刑;告发犯罪者,由官府奖励五十两白银。大清律关于此罪的规定基本与大明律相同,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大清例中。

  大清例规定,犯私铸罪的主犯和工匠均处以斩决,即死刑立即执行,而且是身首异处的斩刑,此外家产还要没收;从犯和知情却买卖使用者处以绞决,也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一种方式;犯罪实施场所的房主、邻居以及主管基层官员明知有人私铸铜钱却不告发,捉拿归案的,一律比照从犯定罪,处以绞决。

  清代律和例中都有关于伪造铜钱罪的规定,律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比较稳定,具有普遍性;例则具有特殊性,法律效力高于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律的变通。

  清“例”的量刑明显重于“律”,斩决和绞决是清代最重的法定刑,也就是说伪造货币被认为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民国

  
  南京国民政府学习西方先进的刑事立法,在刑法中规定:以使用为目的来伪造、变造通行的货币、纸币、银行券的,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要附加五千元以下的罚金,即使还处于准备过程中也构成犯罪。

  民国时期刑法对伪造货币罪的规定,从立法的原则和内容上都与当时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相近。

  现行法律

  我国现行刑法第170条明确规定,伪造货币罪指那些仿照货币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这里的货币不仅包括我国货币,也包括外国的货币,但是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这一点早在唐律中就有所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http://tieba.baidu.com/f?kz=199559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