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问题

2024-12-02 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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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变更孩子抚养权,尤其是幼儿的抚养权变更,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方继续抚养对孩子成长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很难获利支持。因为孩子还小,依赖性很强,频繁变更抚养权、强行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对孩子不利。

2、“请问女方有无要回儿子的希望”:希望只能在女方能找到的证据上,如果女方能找到证据证明男方常年在外且好赌成性不管孩子、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后不闻不问、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且对孩子无力照顾的证据,就有希望变更抚养权。

3、你的补充中,女方当时放弃孩子抚养的理由对于女方现在想变更抚养权没有任何帮助,唯一有帮助的,如果女方能证明现在男方仍然好赌成性、且长期不在家、照顾孩子不力的证据,还有可能有助于变更抚养权。

4、如果找不到以上证据:建议经常去看孩子,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和孩子的感情联系,但不要和孩子说他爷爷奶奶爸爸的不好,只给孩子多留一些女方的美好印象,待孩子到8-10周岁时再请求变更抚养权:那时法院会注重听取孩子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10周以上的孩子可以听取孩子意见,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听取有表达能力的孩子的意见,所以也有了听取10岁左右的8、9岁孩子意见的先例),再多忍耐几年吧。

回答(2):

1、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案件的判决原则,是以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以及其它具备争夺抚养权的未成年人近亲属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并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父母的一方是否已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一方已做绝育手术而另一方尚可再孕或再育等个人情况作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及人性化的考虑其父母双方的特殊情况的判决。
2、民法通则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权人是其父母,这一点是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所无法比拟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其他近亲属或朋友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18条亦规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撤销的监护权变更于己方名下。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条、2条、3条、4条、5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6条、18条

回答(3):

回答(4):

法官一定认为女方当时不要孩子是感情问题,而不是什么房子和收入.况且孩子也和男方一起生活多年了,不宜将孩子判给女方.

回答(5):

你需要充分举出孩子和你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才有机会获得抚养权.另外,孩子满10岁,要听取孩子意见,和谁一起生活.你平时多和孩子建立感情.如果法院反复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等孩子满10岁时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