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诉中物证:
(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 人用的刀、盗 窃时 撬 压保险柜用的铁 棒;
(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象,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贪污的赃款、受贿的小轿车;
(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
(4)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 币、制造 的霰 弹枪 支、弹 药等;
(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撬 门所留 痕迹;
(6)在犯罪过程中,作案现场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时穿戴的衣服、强奸时被害人扯掉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发、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
(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如某甲作案后,将某乙的衣服留在现场,为转移视线而伪造的第二 杀 人现场等;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如在宾馆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确系犯罪嫌疑人以前丢失的证据;
(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2、审查判断物证注意的方面:
(1)物证的真实性。由于物证的产生、存在、收集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物品或痕迹失真,如被雨水冲洗过的衣服可能褪色,被化学药品侵蚀过的作案工具可能生锈;
(2)物证与案件本身的联系。只有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物品或痕迹才会储存案件有关信息,对证明案件事实情况才有实际意义。
(3)物证同其他证据的联系,也就是要判明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应准确判明某一物证的证明作用,即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4)物证本身能证明什么问题。任何一个物证应当就反映事实上有一定作用,那么,物证证明了什么是非常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