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上诉期限,一审判决生效。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或人民法院再审后依然不服再审判决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并且受理再审的法律条件更加严格,因为没有足以影响正确裁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不会轻易推翻生效判决。
不能,过了上诉期限,一审判决生效。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或人民法院再审后依然不服再审判决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并且受理再审的法律条件更加严格,没有足以影响正确裁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轻易推翻生效判决。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告疏忽或认为判决书不标准不是再审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四十六、 将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