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销售、安装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兼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依照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总局官方对此的解读是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贵公司可以按兼营业务分别核算销售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